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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鲜活商品不能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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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刚刚通过,即将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新《消法》明确网络购物等交易,无论质量有否瑕疵,可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是,也有定制商品、鲜活易腐等商品不适用该规定。

10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如此表示。同时,已使用的网购商品也不能无理由退货。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及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在中国政府网就新修订的《消法》接受访谈。

网络购物中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是此次修订中广泛关注的新规定。

根据《消法》修改草案,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无论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内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如果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按约定执行。此举被认为是保护网购消费者的“反悔权”。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朱剑桥表示,但是,有四类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一是消费者定做的,二是鲜活易腐商品,三是在线下载或已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四是报纸或期刊。

消费者要无理由退货时,退回的商品应该保持完好。朱剑桥表示,经营者不得以“已拆封”为由拒绝退货。但是,“已使用的商品”不能无理由退货。比如,网购的衣服等,如已洗过,就不能无理由退货。

《消法》修改草案的另一项新规定,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据朱剑桥介绍,《消法》修改草案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销售者或经营者要求赔偿。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可要求平台提供者先行赔付,平台再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朱剑桥解释,如果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服务者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平台提供者就要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法》修改草案10月25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该法1993年出台后的首次大改。

草案内容共27条,明确了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和参与立法,并将原有的消费欺诈“双倍赔偿”增为3倍;耐用商品瑕疵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缺陷商品召回制度、非现场购物“冷静期”制度等也位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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