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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摔童案”今日终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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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2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韩磊、李明故意杀人、窝藏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终审裁定驳回韩磊的上诉,维持原判。

  韩磊、李明故意杀人、窝藏上诉一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韩磊不服提出上诉。北京高院依法立案受理,于11月19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检察员、上诉人、辩护人、原审被告人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根据一审法院审查确认的证据及二审审理采信的新证据,法院认为,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韩磊犯故意杀人罪,李明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韩磊及其辩护人所提韩磊没有看到被害人,误认为小推车中堆放的是物品,对侵犯对象发生错误认识,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及检察机关关于本案系故意杀人犯罪的出庭意见,经查,证人及同案人证明韩磊在作案前后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监控录像及目击证人证明现场灯光条件良好,韩磊在作案过程中语言表达清晰、行为敏捷连贯,其对被害人坐在婴儿车内有明确的认知,不属于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韩磊的行为符合法定的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原判对其定性正确。

  北京高院认为,上诉人韩磊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仍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仅九个月后,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幼童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原审被告人李明明知韩磊是犯罪的人,仍从作案现场驾车帮助韩磊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亦应惩处。韩磊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并与其前罪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余刑数罪并罚。李明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应依法对其撤销假释,将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与此次犯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鉴于李明系自首,且其曾有不愿让韩磊上车的情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韩磊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韩磊的辩护人所提建议改判或发回重审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检察院建议驳回韩磊的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理由充分,应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韩磊、原审被告人李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北京高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韩磊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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