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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通报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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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力 杨清惠  发布时间:2013-12-03 15:05:55 

  北京一中院于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前夕召开“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暨风险防范”通报会,对近四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件进行了综合分析和发布,并通过案例的判理解读对公众进行维权提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经济法学会以及部分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参加了此次通报会。

  近年来,作为自助式融资手段的民间借贷市场规模日益壮大,但由于民间借贷存在交易不规范、缺乏监管、趋利性强等特点,容易产生债务不能及时清偿的各种纠纷,甚至诱发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通报会当天,北京一中院民三庭庭长孙小平介绍了一中院2010年至今该类案件审理情况,其中,涉案标的额增长176%,占5%比例的案件涉及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案件,民间借贷也不再局限于自然人之间,涉企业借贷案件增长约41%。

  从北京一中院的审判实践来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六个特点:

  一是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资金用途从生活性消费向经营性借贷转化。放贷主体从传统的个人逐渐演变成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职业放贷人,参与主体多元,职业化倾向初见端倪;二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举证能力不强,事实不易认定。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仅能提供双方转账凭证,但无法提供双方具有借贷意思表示的书面证据;或者,即使提供书面证据,但在借款数额、还款数额等相关事实上表述不明确;三是诚信缺失现象普遍,虚假诉讼蔓延,当事人之间矛盾突出。原被告为了各自利益,存在隐瞒、编造案件事实等情况。另外,该类纠纷还出现原被告“手拉手”虚假诉讼,一方依据借条起诉还款,另一方认可借款事实,迅速骗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从而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或转移财产;四是民间借贷与“赌债”、“情债”、经济犯罪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相交织。民间借贷需要有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合意,但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虽提交了借条、欠条,却系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忠诚承诺、筹码费等不同形式的“情债”、“赌债”,甚至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案件;五是高利贷现象普遍,且手段、形式隐蔽多样。调查数据显示,此类案件约定的年利率从12%到36%不等,甚至出现120%的高额利息,与此同时,出借人要求支付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比例也逐年增加。为了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率的规制,高利贷手段多样化,“隐形借贷”交易方式不断翻新。六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担保行为不规范,难以确保债权的实现。具体表现为不动产抵押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以“房屋过户”方式担保主债权的实现,担保范围与担保形式不明确,保证人身份不明确。

  在民间借贷规模不断壮大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规范民间融资市场环境,一中院形成了“以商事审判护航经济发展大局,以司法服务助推金融体制完善,以法制宣讲引导公众融资交易行为”的总体工作思路:

  一是积极创新司法理念,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一中院在商事审判业务庭内定期组织理论培训、发布经典案例,充分利用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会商疑难案件、交流审判经验,及时统一裁判标准和法律适用;二是着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中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强调做好调解工作。对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重在探询双方纠纷产生的根源,发动其共同的亲戚朋友参与调解。对于涉企业的民间借贷纠纷,重点搭建双方当事人沟通的平台,给中小企业留下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另外,充分做好当庭宣判与判后答疑工作;三是以司法服务促进社会诚信机制建立,确保民间借贷健康规范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多重因素,一中院重点从司法公开、加强新闻宣传、延伸审判职能等方面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对社会行为的引导作用,促进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确保民间借贷活动健康运行。

  通报会上,北京一中院民三庭副庭长李利向与会人员发布了近三年来一中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高利贷手段与保护程度、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虚假诉讼与经济犯罪的认定等民间借贷纠纷的难点与热点,通过案例展示了法院对事实问题的认定方法,对法律问题的理解思路和角度,确认了相关的市场规则和秩序。同时,民三庭李利副庭长对公众如何合法理性维权,维权过程中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做出提示。

  “人而无信 不知其可”。民间借贷纠纷凸现的是社会诚信问题。“今天的通报只是我们相关工作中的一小步,我们希望能以此为契机,全社会共同努力培养树立社会公众诚信意识,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管理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平稳高速发展。”孙小平庭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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