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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晓飞
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因骑车带人摔伤同伴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小虎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原告小龙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8806元。 小 龙和小虎是门头沟区某小学的同班同学。2006年4月20日下午,9岁的小龙与8岁的小虎放学后,小虎骑着自行车带小龙骑出大约200米时,自行车突然摔 倒,小龙的腿部受伤。为此,原告小龙起诉要求小虎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2万余元。
被告小虎辩称,其在骑车过程中,小龙未经其允许突然跳上自行车导致摔倒受伤,其对小龙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小 虎作为未成年人,违反交通法规,骑自行车带人,且未注意安全,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致使小龙摔倒受伤,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小龙作为未成年人,违反交 通法规,乘坐小虎的自行车,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小虎应按责赔偿其对小龙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 由于小虎属于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小虎所提小龙未经其允许突然跳上自行车导致摔倒的辩解意见,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情况,按照70%的赔偿比例,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刘艺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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