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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代杰
原 告科技公司诉称,被告赵先生2005年8月入职公司,职位是销售经理,入职后签署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其在职期间,处理了公司诸多重点项目的签约和谈判 工作,掌握了大量客户资料。赵先生2011年1月离职后,原告在同年6月得知,赵先生和其妻子在2009年11月开设了一家主营业务与原告相同的公司,且 该公司成立后,赵先生就再未给原告带来业绩。原告科技公司认为,赵先生违反保密协议和高管人员竞业限制规定,起诉至法院,要求赵先生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 损失损失共计70万元,并要求赵先生退还招待经费5万余元。 1月16日上午9时,在丰台法院6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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