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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信赖利益是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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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晓畅  

    原 告张某诉称,19951114日,被告赵某将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贾各庄西路48号房屋卖与王某,后王某又将该处房屋卖与刘某。2006923 日,原告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以实际7万元价格从刘某处购买了该房屋,后原告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并一直居住至今。2012年,被告赵某将原告及 其他购房人诉至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返还该房屋,后经二审终审,判决原告将该房屋及附属物返还赵振山。    原告认为,被告赵某在出卖时明知 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范围,出卖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该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鉴于原告将房屋进行了翻 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赵某赔偿原告因返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购房款,房基管理费、房屋及添附物价值、宅基地区位价、信赖利益损失等共计157万 元。

    131日上午9时,在平谷法院一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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